读者须知
图书外借规则
一、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,无证者不能借书,可以免费阅览。
二、每个借书证可外借书籍5册,杂志2本。
三、借阅图书、杂志期限为30天。
四、书籍到期如需续期者,可通过电话(0758-7763314)或携带借书证到借阅处办理续借手续,每本书只可续借一次,时间为10天。杂志不可续期。
五、图书杂志进行外借登记后,请核对登记情况并查看图书有无破损、缺页、涂污,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,并由工作人员作技术处理。图书杂志未办理外借手续不得携出书库。
六、地方文献及工具书只供内部阅览使用,不外借。
读者损坏、遗失书刊赔偿的规定
一、读者办理借阅我馆书刊资料手续时,须当面检查原书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应及时声明,否则还书时发现问题,由借书人负责赔偿。
二、书刊封面、封底被污损,不影响正文的图书按原价10%赔偿。
三、书刊正文被污损较少的按书刊原价20%赔款,污损较严重的按书刊原价30-50%赔款,严重污损的按书刊原价赔款。
四、书刊丢失,可赔偿原书刊;不能赔偿原书刊的,按原价3-5倍赔款;在赔款手续办理两个月内若归还原书刊,可凭收据退款。
五、珍贵书刊、绝版书刊污损、丢失,视书刊价值另行决定赔偿数额。
六、对有意破坏书刊(如裁割、撕裂等)者,除按书刊污损赔偿外,并交送公安部门按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理。
七、对偷盗书刊者,除收回原书外,并交送公安部门按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理。
八、读者损坏的书刊经办理赔款后,一律收归我馆处理。